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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处理: 1、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3、通过信访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
若当事人认为交通责任认定书有误,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通常有两个: 一是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是诉讼中推翻。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认定有误,则通过提供相应的证据,有可能让法庭减弱或不予认可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或是否认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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