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有争议的,可以起诉积极,两周岁以下一般归女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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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抚养权的判决,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一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 7、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 8、一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9、一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10、双方收入及工作稳定性,有无固定住所等。
1.证明自己的基本条件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2.证明自己给孩子提供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3、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已满八周岁的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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