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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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的需到原结婚登记处办理。需带结婚证、身份证和签订的离婚协议。当天能否取得证书取决于排队办理婚姻登记的人数,婚姻登记员是否认定夫妻自愿离婚,夫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同意离婚。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是自愿的,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处理时,应出具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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