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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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简易程序如下: (一)法官询问核定被告人身份、确认所有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二)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指控事实。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辩护人询问被告人,法官询问被告人。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举证、展示犯罪证据,被告人及律师逐一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2、被告人及律师进行举证及证据出示(如有)。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提出量刑建议。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五)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如有)合议量刑,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七)法庭释法和法庭教育。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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