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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发生公司实体变化,导致合并一方或者双方解散。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的最重要效力就是公司实体发生变化,合并一方或者双方消灭、法律地位丧失。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并入存续公司,法律人格丧失。这里值得注意的事,原公司在合并中的主体消灭不同于在公司解散中的主体消失。在公司解散中,公司主体消灭,其债权人得到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然而,它们作为存续公司的一部分,只取得其独立的身份,而不是生命。 2、公司合并导致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被合并公司生命延续的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享有被并公司以前所享有的公法和私法上的所有权利。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所有权利都通过法律的作用直接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权利义务转让的协议或者出售清单。 3、公司合并导致股东的重新入股。公司合并效力的另一个方面显示被并公司股东重新入股或者说收容。合并主要采取以股换股的方式来进行,被并公司的股东再合并的同时,根据合并合同规定的条件,该持有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份,取得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地位。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是: 1、合伙协议约定了财产退还办法的,按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退还实物或退还货币; 3、给企业造成损害的,要扣除损害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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