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日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税目。自2006年4月1日起,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并将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同汽油、柴油一起列入成品油。调整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共有14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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