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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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这些: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内所取得的各类工资以及奖金、夫妻在婚内所取得的生产或经营的收益、夫妻在婚内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在婚内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该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表明属于一方的除外。同时还包括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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