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 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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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确认。夫妻双方能协商一致的,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父母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轮流抚养的,一般需要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要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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