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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回复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离婚,一方为投保人,以对方或其亲属以及离婚后由对方抚养的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可以采取变更投保人由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原合同的效力,不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受益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的办法。对于父母给子女投保,将子女列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认定为赠与,其不参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里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价值、或退保价值,它应当是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续费之后退还给投保人的部分钱款,而不是投保人用于缴纳保费的全部资金,也不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各种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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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人身保单权益的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以自己或亲属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子女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张神兵律师
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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