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1995〕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市属各有关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使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基层。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是核定五保对象和落实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及实物。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保证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及时享受五保待遇。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发展及兴办经济实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有关单位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吃、穿、住、医、葬及保障未成年五保对象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的65%。所需经费从乡镇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由乡(镇)民政科按月或按季度发给敬老院和分散五保户,不得拖欠。 第五条五保对象免交公益金、公积金、税金、管理费和生产费;免承担义务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办好敬老院,配备得力人员,保证办院经费,支持发展院办经济,但不得以院办经济收入冲抵五保统筹费。敬老院的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乡镇敬老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五保对象及时入院。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接收自费老人入院养老。有关部门要给予敬老院大力支持。提倡单位和个人义务办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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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湖北工伤保险制度,规范湖北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湖北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其主要对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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