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迁入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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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户口本上常住人口登记页有详细的户口性质的注明的(一般来说,在左上角,如农业家庭户、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等),户口本将户口性质那一页复印,就能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凭本人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其上也会有户口性质的标明。当事人还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开具证明。
户口本的第一页,即户主页中,“户别”那一栏注明“农业家庭户口”即是农业户口;注明“非农业家庭户口”即是非农业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方的左侧或右侧也会明显注明“农业家庭户口”或“非农业家庭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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