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的证明(、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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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复印件; 二、原告曾提过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文书; 三、子女出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四、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等等。
离婚诉讼纠纷案件需要的证据: (一)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二)请求支持子女由自己抚养的证据;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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