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下列合同: (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然而遗憾的是,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押金担保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但全国人大通过并于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其第四节“房屋租赁”中没有对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原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即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使用押金担保。因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推论。 (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5)劳动合同,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与受雇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不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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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适用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下列情况适用于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必须有原因或事实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死刑缓期两年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低于二十五年,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得低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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