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由保险和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伤的相关待遇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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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因工负伤、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结论与原来相符的由申请方承担,与原来不相符的由原鉴定机构承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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