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办婚姻。父母等第三者包办、强迫形成的婚姻。(2)买卖婚姻。父母等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3)借婚姻索取财物。指一方本人或其父母以索取相当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此外还有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同姓男女结婚,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严重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惩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也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它加重了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会加重婚后生活困难,引起家庭不和,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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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所说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则是法律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对象不合己意阻挠婚事;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非近亲(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等。当然,这里所说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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