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比交强险具有更强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故不宜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其他国家或地区基本上是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负责,如德国由联邦法务部长为主管监督长官,由救助基金内设的董事会和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是从强制责任保险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赋课金”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管理保障事业直接运营;韩国由建设交通部管理;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先后转由运输部、消费者和商业关系及金融协会管理,现由安大略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公司”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公司经法律授权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主体.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可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为救助基金的共同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设立救助基金财团法人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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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申请程序: 1、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提交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要求的进行拨款;不符合的不进行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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