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让我想起了我的一段经历。07年10月,我还在张江园区上班,那时骑电瓶车。一天加班很晚,下着大雨,我经过景明路上一个小桥时,发现一个人趴在地上,旁边倒了一辆自行车,他脸朝下,穿着黑色雨衣,一动不动。四周无人,我也比较害怕,就离开了现场。第二天看新闻,真的有车祸,死了个人。这件事,就成了心理的一个疙瘩,总是当时打个电话是不是也没关系。后来我也知道了南京彭宇案,还安慰自己,世事沦丧,我也是明哲保身。其实是自欺欺人,这种事情,还是也很多方法规避的,可以在周围找路人做证人,可以拍照记录现场情况,汽车更不怕,无论怎么接触,都会留下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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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两车相撞出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对于赔偿争议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申请调解,也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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