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后即予以毁灭的,由于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构成盗窃一罪。盗窃后予以贩卖、运输或持有的,显然侵犯了新的法益,即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符合贩卖、运输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以盗窃罪和贩卖、运输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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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构成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区分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方法如下: 1、两者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 2、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 3、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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