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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问题

2019-11-12 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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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东律师

2019-11-12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女方的父母如果有书面遗嘱确定只归女方一人继承,可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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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和继承或者受赠的等财产。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对共同财产,夫妻平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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