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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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是:1、转让双方到业务科进行审核,提交书面申请;2、填登记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3、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交业务科存档;4、受让人参加岗前培训;5、到旧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过户手续;6、办销户手续;7、办开业手续和开业登记手续。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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