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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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买房,一方买房,离婚后一般是不予分割的,因为该房是夫妻的个人婚前财产,个人财产一般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对于个人财产是无需分割的。不过如果夫妻间有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那么此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由二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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