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 (2)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处理决定。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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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则抗诉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只要是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一审都是必须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审理,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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