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在著作权法第22-23条有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作品引用;为新闻报道引用;媒体刊登其他媒体的文章;媒体播报公众集会讲话;为研究而翻译、复制;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博物馆复制展品;公益表演;对公共场所艺术品进行复制;将原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将原作品改成盲文;用于九年义务教育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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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学习性质的使用;引用性质的使用;报导性质的使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性质的使用;收藏性质的使用;法律性质的使用。
合理使用网络著作权的情形包括: 1、出于个人学习,合理合法使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的; 2、为报道新闻、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3、其他合理使用网络著作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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