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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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该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可以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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