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但属于罪犯委托人的除外。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会见的亲属,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监狱在接收罪犯时,会要求罪犯填写需要会见的亲属名单。《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粤狱发[2010]231号第四条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一)亲属、监护人;(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三)受本人委托的律师或亲友;(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五)经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第六条罪犯的亲属、监护人,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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