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跨统筹区域转移社会保险的,只能转移养老的个人帐户部分,缴费年限是否累计,规定上说是累计,但要看当地的政策,因为区域不同政策也不同,有的地方不承认你的缴费,因为你没有为当地的社保做出贡献,所以在实际操作当中,有的地方不承认你的缴费年限,这样的话缴费年限就无法累计了。所以在转移过程中,一定要原来的社保中心出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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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如下: (一)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二)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三)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和女性年满四十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四)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可以累计,只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把所有在其它地方缴纳的社保转移回的的户籍所在地就能累计计算社保缴费年限,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所在省份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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