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意见和理由;(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五)听证主持人询问有关人员;(六)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七)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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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就是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送达的文书,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企业可以选择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一般来说,听证告知书上应注有听证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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