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依据规定交警只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时才有权扣留车辆,并且应该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针对交警队扣车的具体时间段有什么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三十天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如果需要重新鉴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交警应该5天内通知车主领车。可见,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车的时间是3+20+5=28天。但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鉴定时间是不计入交警扣车时间中的,且经上级交警部门审批,交警也可以在事发3天后再申请鉴定,因此,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时间,也可以是30+20+5=55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