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1.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的,经审查,专业技术档案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程序,本人持有资格证书及聘书的,经半年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可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确认任职资格审批表》报有关部门申请确认任职资格。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集团公司机关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确认;各专业子公司机关的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专业子公司人事部门确认;各省级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确认本公司系统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公司人事部门确认。2.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的,需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对经考核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的,符合评审条件的,可按现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如调动前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属现申报职务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其原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为评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如原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现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其原专业年限不得与现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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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有规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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