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一)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二)在经营期内单车运营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的;(四)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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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从事客运经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身携带车辆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应当予以临时扣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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