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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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的分割是: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割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平等协商原则按照双方出资额确定各自按份共有的比例。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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