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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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毁损,被保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并且理赔的金额应当合理,且进行充分补偿,双方对于补偿的金额要协商一致,补偿的金额不能过多也不能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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