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中介方的收费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约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期间,如约定其服务期间从寻找潜在买家直至房屋产权过户为止,负责协助签署合同、提供信息和咨询、代办贷款、产权过户及评估等,并就其全部服务收取总的居间费用;二是分别约定其服务项目及每个项目的服务费用。审理中,需要区分已经提供的服务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确定应予退还的费用。四、对于信息服务费,即中介方就交易行为提供的信息和咨询所收取的费用,一方面,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交易,但中介方确已提供居间服务,应就其服务收取报酬;另一方面,买卖双方的合同因受房屋新政原因未能实际履行,不存在一方违约,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从公平原则入手,结合个案情况对信息服务费的数额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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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终止买卖合同的中介费不退。根据法律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成立后终止或解除的,与中介不存在法律关系,不需要退还中介费。
买卖双方终止买卖合同,若是买卖双方自身违约导致的,则中介费一般不可以退,若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费可以退,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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