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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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负债: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有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又或者是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的其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使用在家庭生活又或者是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因为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
分居时一方负债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是不会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的支付的。如果其个人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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