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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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如下:1、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符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2、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符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3、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符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立案金额为两千元到五千元以上。刑法认定为数额较大金额范围是两千元到五千元以上的;刑法认定为数额巨大的金额范围是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刑法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范围是三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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