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处罚情节。按照聚众斗殴罪论处。根据人数多少、规模大小、社会影响轻重、是否有伤害等诸多因素决定总体刑罚标准。 此类案件由于参与人数较多,属于共同犯罪,这里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判的多从犯判的少。 《刑法》对聚众斗殴的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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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械聚众斗殴从犯,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众斗殴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 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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