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前身,即排污费自1979年《环保法》中首次提出,并于1982年7月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正式确立。时至今日,排污费经历了多次改革,在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的同时,也通过种种措施提升征收刚性。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近40年,对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收费标准偏低、征收刚性不足等问题,使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越来越无法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带来的更高要求。而根据立法精神,推出环保税并平移排污费的第一个目标,就是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强化征收刚性。 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实际解缴入库的排污费总额为178.5亿元。然而全国生产部门四大类重点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排放量,按照排污费最低收费标准计算,理论应缴的总额约为552.6亿元,实缴金额仅占32.3%。从这个角度看,排污费“升级”为环保税后,协议征收、任意减免等此前常见的地方政府不当干预将大幅改善,环保税的执法强度将获得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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