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变更抚养关系需具备以上条件,或是有其他更为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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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要符合的条件: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有较长时间的抚养事实。
形成抚养关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 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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