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解决。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下,在双方当事人自由的情况下出具民事调解书呢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这种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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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与其配偶一般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其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 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可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
可以代理精神病人离婚,但是仅限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因为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并不能代理,所以精神病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形式离婚,由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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