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如何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行政调解?如何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行政调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调解是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应当在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还有争议,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对此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调解能否达成协议,都取决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自愿原则体现在:第一,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停止调解。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赔偿数额的建议。(二)合法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可以互谅互让,可以妥协和让步,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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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的进行流程是: 1、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法律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的规定是,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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