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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开办信用卡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2-03-15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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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而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是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关规定,所以,不经同意拿好友身份证开办信用卡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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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罪。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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