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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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规定如下: 1、申请解散事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解散公司诉讼的申请主体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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