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时间: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 【2】所必要的证明:出院诊断证明。 【3】提出申请: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4】程序:一般如下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若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5、被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6】具体的伤残等级要以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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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时间,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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