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 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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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包括哪些项目,具体要看工资都包括哪些?在大多数人眼里,工资所包含的似乎就是基本工资、绩效以及加班工资这些项目,但实际上在法律法规上对于工资的具体内容是有规定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以上货币性收入列入工资范畴,一并计算在内。
经济补偿金指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而劳动法意义上的经济补偿有两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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