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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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 即使是父母出资购房,但一经登记在子女名下,便视为对子女的赠予,夫妻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予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这些财产也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也不能分割。 如果离婚时,子女还尚未成年,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一般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代为保管子女的财产,直至其成年。但是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代为保管的一方不得处理子女的财产,否则构成侵权。 例外情况是,夫妻在购买房屋是,借用了成年子女名义,双方签订有书面协议,确定能够证明夫妻是实际购房人的,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但也需要先通过法院确权,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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