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者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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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当事人应当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项目单位经过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后才能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需要携带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单位需要携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之后才能领取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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