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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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
举报工程质量问题的方式如下:通过信函的形式检举揭发,也可以匿名举报,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可以向建设部投诉拨打质量投诉电话;采取来访的方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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