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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入股的规定如下: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入股,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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