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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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书需要写明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的证据。例如,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2、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相关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 3、子女抚养的相关证据。例如,子女出生证、子女抚养协议等; 4、其他证据。
离婚证明家暴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注意保留家暴后写下的悔过书;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4、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 5、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 6、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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