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 一、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执行等) (一)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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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交纳的费用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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